价格鉴证师理论与实务辅导: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
(一)概念: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辆自身的损坏。其损失价值是指修复事故车辆车损部分所需的费用。
交通事故涉及的车载物、道路设施以及牲畜损失评估,按《江苏省赃物、罚没物过期、无主物、纠纷财物价值估定办法》执行。
(二)价格评估
1、整车价格评估:
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以重置价为基价,按照成新率进行估算,即综合车辆购置时间、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实际车况诸因素确定成新率。
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报废车辆回收价格进行估价。但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允许延缓报废的,以重置价为基价,按照成新率下浮20%—30%进行估算。
灭失或无法提供标的车辆的,可以根据有关凭证,按照毁损时的车辆价格,扣除报废回收价格推算,实行价格认证。
当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等紧急措施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计价。
整车价格评估应包括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交纳的车辆税费,其它如车辆使用税、保险费、客货附加费和养路费等均不计入基价。
2、零配件价格评估
应采用国家指定生产或经销汽车零配件的企业销售价
格,结合考虑批量、渠道、环节等因素进行估价。
进口零配件原则上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若市场无同一类型零配件的,亦可按海关验证的报价加运至本地的运费、保险费计价。
进口小汽车零部件,可按同一品牌、型号的整车价格的比例估价。
发动机箱占整车价格比例15%
变速箱占整车价格比例8%
前后桥占整车价格比例17%
车体占整车价格比例60%
如车门、座椅、音响从车体上拆除,其价值占整车价格:
车门占整车价格比例3%
座椅占整车价格比例2%
音响占整车价格比例1.5%
现场评估原则上不设待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