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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教材重点(23)
中华考试网 (www.examw.com)  2019/8/29 16:46:52  

债权

  (一)债的概念和产生的根据

  1、债的概念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2、债产生的根据

  也称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依照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在各国民法上,可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原因。

  (二)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5)主债与从债;(6)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三)债的履行

  1.债的履行的含义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2.债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2)适当履行;(3)协作履行;(4)经济合理原则;(5)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3.债的担保

  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债的担保的种类有:(1)人的担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证人担保;(2)物的担保,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等;(3)金钱担保,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4)反担保,是指在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4.债的消灭

  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三类:(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免除、解除;(2)基于债的目的,如不能履行、清偿;(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消灭的方式主要有:(1)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与履行的意义相同。(2)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额内相互消灭。(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权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的制度。(4)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5)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