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估价鉴定的标的物
摩托罗拉牌手持电话(8900X-2型)1部(包括机身1部,电池1块)。
二、估价鉴定基准日
1995年1月。
三、估价依据
1.京价(事)[1995]第108号文件;
2.北京市无线通信局移动电话购置收费标准;
3.市场调查资料。
四、估价方法和过程
根据估价标的物的特点,决定采用现行市价法估价。
接受委托后,估价人员于1997年10月13日对估价标的物进行了实物勘察,查阅了委托人提供的购机发票,并向电信部门咨询了估价基准日移动电话的价格行情、标准配置及相关费用的金额。
北京市无线通信局估价基准日摩托罗拉8900X-2型移动电话购置费用为15300元,其中入网费5000元,预计话费1000元,占频费112.5元,裸机9287.5元(含2块电池、1个充电器)。
因估价标的物只包含1块电池,应扣除1块电池及充电器的价值。经市场调查同品牌型号的电池和充电器的价格分别为600元和200元。
参照财政部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并根据估价标的物的现实状况,确定估价标的物的成新率为90%。
据此得出估价标的物价值为:
(15300-5000-1000-112.5-600-200)×90%=7548(元)
五、估价结论
根据财政部门关于移动电话折旧的有关规定、有关的价格法规相关证明材料及估价标的物的现时状况,运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计算,得出估价标的物价值5748元(伍仟柒佰肆拾捌元整)。
范例解析:此例估价基准日为1995年1月,此时该型号移动电话机标准配置市场价格为15300元(包括:1部手持电话机身、2块电池、1个充电器),而估价标的物只包括1部机身及1块电池,故应扣除入网费、预收电话费、占频费,以及1块电池和1台充电器的价值。对于此类物品估价应将在总价中未包含部分扣除,剩余部分按折旧年限及使用状况进行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