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价格鉴定
一、估价标的物
铝质边角料493公斤及铝屑79公斤。
二、估价目的
确定估价标的物可再利用前提下的价值。
三、估价基准日
1994年10月。
四、估价依据
1.京价(事)[1995]第108号文件;
2.估价基准日铝锭价格行情;
3.铝锭加工损耗及成本资料。
五、估价方法和过程
接受委托后,估价人员于1995年6月16日查阅了上述物品的有关资料。根据有关的价格法规及证明材料,经实际调查,决定采用现行市价法及成本法进行计算。
随后估价工作人员对北京地区铝加工企业加工成本及原料利用率进行了调查。得到以下资料:
估价基准日深圳金属交易所结算价格为18194元/吨;北京市场平均价格为18580元/吨;相关企业购进价格为18500元/吨。
铝屑加工成铝锭原料损耗率为15%—30%;
铝下角料加工成铝锭原料损耗率为10%;
加工费为8—10元/公斤。
综合以上因素:
估价基准日铝锭价格为18202元/吨;铝屑损耗率为22%;铝下角料损耗率为10%。
据此得出:
铝下角料加工费用=493×(1-10%)×9=3993(元),产出铝锭价值=18.202×493×(1-10%)=8076(元);铝屑加工费用=79×(1-22%)×9=554.6(元),产出铝锭价值=79×(1-22%)×18.202=1121.6(元)。
产出铝锭价值减去加工费用即为该原料的价值。即8076+1121.6+3993+554.6=4650(元)。
五、估价结论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经过市场调查及计算,得出估价标的物估价基准日价值4650元(肆仟陆佰伍拾元整)。
范例解析:本例中的铝质角料及铝屑,在生产中具有还原利用价值。铝屑、铝质边角料经回收再生,能够产生铝锭。对于可再回收利用原料,确定其价值的方法主要是以其次级产品价值扣除生产次级产品的成本。当然如果废料已经确定按废品处理,其价值的计算方法就要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