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师考试案例分析:被盗笔记本电脑
1、某公安机关于2005年9月10日追回被盗的笔记本电脑,被盗时间为2005年3月-2005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委托某市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并出具了委托书,委托书确定基准为2005.9.10。并附有购货发票。认证中心以原购价为重置价格,按笔记本电脑的成新率进行了鉴定,并于9月15日出具了结论书送与当事人。检察机关对结论有异议,经正式查阅档案的手续,从认证中心借走了文书档案并于规定时间内归还。检察机关于2005.10.15向省认证中心提出了复核申请,并附理由。
问题:
1、委托机关工作中的失误?
答:基准日错误,应以被盗时间为准。
2、认证中心测算过程中的失误?
答:不能以原购价作为重置价格,应以基准日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为基础。
3、认证中心档案管理中的漏洞?
答:我认为是,因为检察院没有出具书面借据。
4、省认证中心能否受理复核申请?
答:不能受理,因为复核申请应由原委托机关即公安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