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案例分析》教材知识点:猎隼价格鉴定
2016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案例分析》教材知识点:猎隼价格鉴定
一、估价标的物
猎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1只。
二、估价目的
确定估价标的物的价值。
三、估价基准日
1996年×月×日。
四、估价依据
1.京价(事)[1995]第108号文件;
2.林业部林策通字[1996]第8号文件。
五、估价过程
接受委托后,估价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实物勘验,此批猎隼系国家二级保护鸟类,根据计办[1997]第808号文件第二十条有关规定,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有关依据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取同类猎隼价格的中等价格作为该批猎隼的价值。根据林业部林通策[1996]第8号文件《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该品类中等价格3340元/只。11只共计36740元。
六、估价结论
该批11只猎隼价值36740元(叁万陆仟柒佰肆拾元整)。
范例解析:对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价格鉴定,允许市场交易(主要是指交易限制范围内)的,通过国家有关区费标准计算确定其价值,对于禁止交易的,要按照林业部林通策[1996]第8号文件的规定确定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