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生产、评价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文件、标准、导则
现行关于安全生产、评价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对中介结构特征的规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以下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的规定:
1)依法从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受侵犯和追究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预、剥夺、阻碍其合法活动的权利;
2)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
3)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4)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者服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5)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的权利。
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的规定:
1) 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
2)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真实的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欺诈和虚假的服务;
3) 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或者约定,完成所承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事项;
4) 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检查监督;
5) 合理地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准从事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产生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法》第三条在劳动卫生方面赋予了劳动者享有的7项权利: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二是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三是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四是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五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六是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在劳动卫生方面设定了劳动者需要履行的4项义务:一是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二是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三是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四是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法》中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其明确了国家、企业、劳动者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职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