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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资产评估》重点知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3月17日 ] 【

  知识点: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遵纪守法的要求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具体评估过程中应做到:

  (1)要独立地进行专业判断,不得以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预先设定的价值量作为评估结果;

  (2)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应当遵守保密守则,除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在执业过程获知的各种商业秘密和相关业务资料;

  (4)不应同时在两家以上(含)评估机构执业,也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

  (5)对参与评估人员的工作进行指示、督促和复核,保证评估人员执行执业标准、程序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6)要维护评估行业的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其职业形象的活动;

  (7)在每个具体的工作过程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好评估工作档案;

  (8)要自觉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积极履行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义务等要求。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

  1.恪守独立性原则要求

  (1)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

  ①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服务对象之间没有利害关系。

  ②形式上的独立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为委托方提供服务时所表现的在社会公众或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委托人的形象。

  (2)要保证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性原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要避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与被评估资产有关单位或个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得到实质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

  ②要保持在社会公众面前独立于委托人的身份,只有这样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形式上的独立)

  ③要在委托方配合的具体过程中把握好独立性,不能片面理解独立性。

  独立性应表现为:在广泛与委托方接触和自己深入了解和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听取委托方的意见,经过全面分析和思考后,独立对评估业务做出判断的意见。

  2.恪守客观性原则要求

  注册资产评估师要保证执业过程恪守客观性原则,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公平、理智,摆脱利益冲突的影响;

  (2)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真实地反映资产现状、充分考虑市场条件并通过占有尽可能多的资料数据,对被评估资产做出分析、判断、预测,在此基础上出具基于客观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评估报告;

  (3)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排除个人感情、成见或偏见的影响。

  3.恪守公正性原则要求

  (1)要恪守独立性、客观性原则。

  (2)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正确处理好服务与报酬的关系。

  (3)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制度,尽量消除评定价值和服务收费之间的因果关系。(改写了,因为最多考选择题,所以简化以便于记忆)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接业务、评定价值、评估结论披露等具体执业过程中的职业道德要求

  1.不得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评估业务的承揽工作

  不仅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揽资产评估业务,也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接受和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还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2.在承揽和接受业务时,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3.在接受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实事求是地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委托合同(协议)。

  4.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和执业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执业标准,不得随意删减、简化执业程序。

  5.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估时,应当独立进行专业判断,不得以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预先设定的价值量作为评估结果。

  6.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使用合理的假设。

  7.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获取足够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应当对获取的资料、数据和评估有关事宜进行充分分析。

  8.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对参与评估人员的工作进行指示、督促和复核,保证评估人员执行执业标准、程序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9.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有时还需要利用有关专家协助工作。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该专家的专业水平和与该资产价值有关的专家工作意见的合理性和可信度,并对协助其评估工作的专家工作结果负起相应的责任。

  10.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在每个具体的工作过程形成评估工作底稿。

  11.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出具评估报告。

  12.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评估所依据的假设、限制条件和评估相关的必要信息。

  13.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应当引导报告使用者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14.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不应在自己未参与或不了解项目的评估报告上签署名字,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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