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存货的取得和发出
一、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1.外购的存货★★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1)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2)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以及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3)其他可归属于存货成本的费用,是指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挑选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量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发生时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按照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销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人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补充:运输费,可以按照总金额的7%扣除增值税进项税,然后计入存货的成本。但如果是运杂费,则不能扣除进项税。
保险费,如果是采购过程中的保险费,则应当计入企业的存货成本;如果是企业日常的保险费,则直接计入企业的管理费
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其处理原则为:
(1)属于合理的损耗的,应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
(2)不属于合理损耗的,但可以从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
(3)不属于合理损耗,属于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不得增加物资的采购成本,应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在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2.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其他成本,如可直接认定的产品设计费等。
(1)自制的存货,其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2)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装卸费和保险费、委托加工的往返运输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
注:主要核算请参考第七章负债的消费税的有关内容。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加工过程)
(2)日常的仓储费用。企业在存货采购入库后发生的仓储费用,一般不记入存货的成本中,而是记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则应记入存货的成本。如酿酒企业,在酿造过程中,会有一个发酵过程,该过程的仓储费用应当是存货成本构成中。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补充: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例如一些生产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存货,如大型设备、船舶等。联系本书第七章第四节。
3.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确认存货的入账价值)
4.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二、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对于性质和用途类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一)个别计价法
(二)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指以先购入的存货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先进先出法的具体做法见表3-1。
表3-1
存货类别: 计量单位:吨
存货编号: 最高存量:
存货名称及规格:B 最低存量:
在物价持续上升时,期末存货成本接近于市价而发出成本偏低,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和库存存货价值,物价持续下降时则会低估企业存货价值和当期利润。
教师提示:存货发出为“先进先出法”,期末的库存即为“后进后出”,因此,期末存货的成本,就是由最后的购货开始依次向前购入的存货的实际成本组成的。
(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本月各批进货数量和月初数量为权数,去除本月进货成本和月初成本总和,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从而计算出本月发出存货及月末存货的成本。计算公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