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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华知识: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和受理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5月10日 ] 【

  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的申请(重点掌握)

  凡提出破产申请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债权人申请(债权人启动模式)。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债权的性质、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2.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启动模式)。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可见,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可以在重整申请、和解申请和破产清算申请中选择其一。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了要提交书面的破产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在这种情况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只能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重点掌握)

  1.裁定受理的期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界限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有权指定)

  2.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3.债权申报和登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元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

  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确认破产企业的债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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