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股票发行的程序
申请-审核-预披露和信息披露-承销协议-备案
1.申请
(1)保荐人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保荐人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保荐书)
(2)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决议:新股种类和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2.审核
(1)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创业板市场发行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人员的行为限制:
① 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②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
③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
④不得私下与申请人接触。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3.信息披露
(1)股票公开发行前,发行人应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2)发行股票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3)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股票。
4.核准决定的撤销
已发行未上市:撤销发行核准决定
(1)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签订股票承销协议
(1)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规定应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其签订承销协议。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提示1】看“票面总值”,而不是实际“发行价格”。
【提示2】承销团包括: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
(3)承销方式
①代销: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②包销: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4)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代销、报销期内,应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股票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股票。
(5)发行价格
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6.发行失败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为发行失败。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提示】“包销”方式下不会发行失败。
7.备案
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