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
(一)设立程序
1.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设立程序
(1)审查批准。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取得营业执照。
(3)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4)证券公司①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②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③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④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⑤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⑥停业、解散、破产,⑦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实缴资本)
1.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2.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
3.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