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不包括外观)的实质条件
(1)新颖性。申请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发表的;
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3)实用性。
(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7)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