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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知识点: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3月17日 ] 【

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知识点:土地承包经营权

1.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例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关于承包期限,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B.草地的承包期为30至50年

C.林地的承包期为30至70年

D.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为80年

答案:D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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