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房地产面积分摊
1.基本规定
(1)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分摊面积=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各套内的建筑面积和-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楼服务的警卫室和管理用房、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以及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应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分摊原则
(1)以幢为单位;
(2)为整幢服务的,整幢分摊;为局部服务的,受益者分摊;多次分摊,分别计算分摊系数;
各套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
3.分摊计算方法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
公用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公用建筑。
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商住楼:住宅部分、商业部分、多功能综合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