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共英语考生须知及考生守则
(一)考生须知
1、我省三级听力考试采用调频播放,参加三级考试的考生必须自带调频耳机,听力考试时必须戴耳机。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规定:三级听力考试时不戴耳机的考生将作为违纪处理,取消该次考试成绩。
2、应按规定时间入场,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上午8:45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笔试考场。口语考试上午9:00后、下午14:00后禁止考生进入口试候考室。
3、入场时应主动出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军人证件(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下同。),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二证缺一不可,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自已的姓名。《准考证》由考生本人于考试前在规定时间内登录PETS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
4、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都需携带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涂黑答题卡用)、黑色字迹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口试考生参加考试须携带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涂黑口试卡用)、黑色字迹签字笔等进入候考室。禁止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参加考试。
5、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成绩无效。一级、二级、三级需将试题册封面条形码粘贴条粘贴至答题卡上规定位置,错贴、漏贴、损毁条形码粘贴条将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6、考试正式开始后,在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
(二)考生守则
1、笔试考生守则
(1)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2B铅笔(涂答题卡用)、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如发现考生携带以上禁带物品,将作为考试违规舞弊处理。
(2)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入场,上午8:45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笔试考场。
(3)考生入场时应主动出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军人证件(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下同。),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二证缺一不可,并按要求在签到表上签字。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验。
(4)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责任由考生自负。
(5)开考后,不得中途退场。如因身体不适要求中途退场,须举手报告监考员,经本考场监考员报经考点主考同意,并在退场前将试卷、答题卡如数上交。
(6)应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作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2B铅笔涂黑。考生只能在属于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7)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8)考试结束铃声响起时,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放在课桌上坐在原位等候,待监考人员收齐核验无误后宣布“考生现在离场”时方可离开考场。任何人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9)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和教育部考试中心相关文件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参与作弊团伙、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2、口试考生守则
(1)口试考生应携带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签字笔等)参加考试;口试考生可在候考室阅读纸质材料,但不得带入考场;禁止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 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进入候考室和考场,如发现考生携带禁带物品,将作违规舞弊处理。
(2)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入场。口语考试下午14:00后禁止考生进入口试候考室。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军人证件(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下同。),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二证缺一不可,并按要求在签到表上签字。
(3)考试正式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
(4)考生进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将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5)考生领到《口试卡》后,应根据监考人员的指示认真填涂《口试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须考生填涂的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口试卡》无效,考生将无口试成绩。
(6)考生在得到监考教师的允许后,方可离开候考室。离开候考室后不得再返回候考室。
(7)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处理。
(8)口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场,不得向口试考官询问口试结果和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9)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扰乱考点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