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发明的类型有:
①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对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自然规律”指自然界中存在的物理、化学的原理或定理,而不能是人的纯智力活动所产生的东西或人为规定的东西,如密码的编制方法、计算方法、财务、会计方法、游戏方法等都不能认为是发明,而且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本身的新的认识,并不是利用,因此,科学发现也不能算作发明。②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方案。它是解决某一课题的合理的手段,必须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因此天然物的发现不能称发明,如陕北发现大型煤矿,渤海湾发现大型油田,这些都不能视作发明而申请专利。
②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两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的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应注意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第一,在范围上,实用新型不包括方法,也不包括不具有确定形状和立体结构的物品(如粉末、液体类产品);第二,从创新水平看,取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新技术方案不要求具备高度的创造性,而只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故实用新型是有“型”的小发明(如六棱铅笔)。
③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构成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相结合;②外观设计必须能在产业上应用。如果设计不能用工业的方法复制出来,或者达不到批量生产的要求,就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③外观设计要富有美感。就是说它解决的是产品的视觉效果问题,而不是技术思想。
在这里应当注意到:以一部专利法同时保护三种不同客体,是我国专利法的特点之一。在许多国家,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也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一般不在专利法中,唯有我国采用的是这种立法方式。
此外,无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要取得专利。首先要满足“三性”的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首先,所谓“新颖性”,就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现有技术中前所未有的,尚未被公知于众的。也就是说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其次,“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创造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再次,“实用性”也就是说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产生积极效果。这是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而对于外观设计,则主要要求具备新颖性,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以上这些应当是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的实体性要求,至于程序性要求,我们后面在专利权的取得中再讲。
④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下列对象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此外,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也不能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