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信托与代理
信托与代理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两者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机制,但两者存在着根本的不同:
1)代理中的受托人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信托中的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以信托财产权利主体的身份对外从事活动。
2)代理中的受托人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信托中的受托人享有实施信托行为所必需的一切权限,且委托人和收益人不能随意干预受托人的活动。
3)代理中的受托人不因代理而享有委托人的财产所有权,且因代理行为而获得的收益归委托人所有。信托中的受托人虽然不能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但取得法律形式上的财产所有权。
4)代理中的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信托中的受托人对外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5)代理只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当事人,就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事项而言,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务,这种委托事务可以是财产管理方面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财产管理方面的事务。而信托则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三方当事人,其委托事务只能是财产的管理与经营。
(2)信托与行纪
信托和行纪是很相似的法律制度,这种相似表现在:二者均以信任为基础:二者均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二者受托人所承担的义务基本相同。但二者仍然具有根本的不同,表现在:
1)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三方当事人.以及财产的管理、处分、投资、利益分配等各种事务。而行纪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交易制度,只涉及行纪人和委托人双方当事人,是行纪人在替委托人买卖财产,行纪主要从事的是贸易。
2)信托涉及的财产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甚至包括无形资产。行纪所涉及的财产一般仅限于那些在特殊交易规则下进行交易的财产。
3)信托是以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并使受托人取得法律上的财产权为成立要件。行纪不以财产交付为成立要件,财产及所得收益归委托人所有。
4)在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基本上是以自己的意志处理事务,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在行纪关系中,受托人须服从委托人的指示,从而使其具有更大的依附性。另外,行纪是有偿的,信托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3)信托与赠与
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无偿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行为,尽管赠与也是涉及财产转移的财产制度,但赠与与信托的制度功能则完全不同,其差别表现在:
1)赠与的财产所有权转移是以发生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为目的的,而信托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则是以管理并使他人受益为目的的。因此,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所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并不是终极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基于对财产的管理而取得的所
有权。
2)赠与只能简单地发生财产的转移,而不具有信托的财产管理机能。具体表现在:
①赠与不具有信托的长期规划功能。如果赠与人并不希望将财产立即交付给受赠人.而是要在受赠人达到一定年龄之后或者在若干年后再交付,或者在此期间赠与人只希望将财产上的收益赠给受益人,在这些情况下,就无法通过赠与达到目的。而信托则具有长期规划的功能。
②信托的弹性空间远较赠与大得多。信托利益本身可分为本金和收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色彩,单纯的赠与无法提供这样的弹性空间。
③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只要能够确定即可,而不必在信托设立时就存在,很显然,赠与不能如此。
④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运用可利用信托条款为自己保留一定的控制权.或者通过控制受托人间接控制或者影响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而赠与一旦完成,所有权完全转移,赠与人不能再对赠与财产实施任何控制或影响。
⑤从一定意义上说,信托中受益人受到的法律保护要比受赠人完善得多。一方面,信托因有专门管理人为受益人管理信托财产,这样,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更有保障;另一方面.受益人可因信托财产的免责性而可能不被债权人追及。相比之下,赠与在这两方面都弱化得多。
3)赠与是无偿的,信托则可能是无偿的,也可能是有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