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 第四章:报名 |
第五章:命题 | 第六章:初试 |
第七章:评卷 | 第八章:复试 |
第九章:调剂 | 第十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
第十一章:录取 | 第十二章:信息公开公示 |
第十三章:违规处理 | 第十四章:附则 |
第五章 命 题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五条 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及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招生单位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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