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 第四章:报名 |
第五章:命题 | 第六章:初试 |
第七章:评卷 | 第八章:复试 |
第九章:调剂 | 第十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
第十一章:录取 | 第十二章:信息公开公示 |
第十三章:违规处理 | 第十四章:附则 |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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