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措施:
1)保障体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岗位责任
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注意区别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施工、竣工验收、安全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
(2)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物力资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经济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技术保障措施
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法律责任(略)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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