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知识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第七节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提示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提示2】担保的主要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一、保证
【提示1】银行出具的书面保证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为保证书。
【提示2】保证人应该是第三人,债务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二)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首先由债务人清偿,清偿不能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履行期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提示】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人的资格
以下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债项目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分支机构取得法人书面授权外。
(四)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有约定从约定;对担保范围约定不明,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类型 |
规定 |
债权转让 |
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债务转让 |
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
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期限:无约定,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有约从约。
二、抵押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一)抵押物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动产或者特殊的动产(机器、交通工具等),不转移占有抵押物。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他。
【提示】用以下财产(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二)抵押权的实现
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注意】不能直接约定,抵押到期直接将物转让给抵押权人。
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
登记的优于没有登记的;都登记或者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
三、质押
(一)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质权的分类
可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四、留置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只能基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五、定金
概念: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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