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一、质量保修书和最底保修期限
1.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保修书,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
质量保修书的明确: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2.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各2年
(4)电气管线、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2年
二、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1.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造成或者非施工造成的,先维修后算账;不可抗力的,按国家政策各方分担
2.质量保证金:
合同约定的,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保证金,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用于缺陷维修的资金
(1)缺陷责任期:6个月、12个、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国有投资,按照工程结算价款总额5%左右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可以参照执行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履约到期,申请返还,发包人收到申请14日内核实,核实后14日内返还承包人
三、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增项,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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