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
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受到法律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是指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以发生、变化或消灭。
民法:(书P7)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一就不构成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种。
注意: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注:法人≠法人代表 法人不是平时讲的意义上的“人”
“能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不同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核心特征。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i. 依法成立;
ii.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iii.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iv.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特征: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行为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终于法人的撤销。
3、其他组织(又称非法人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
如:合伙制的企业、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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