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8023 民事诉讼证据和诉讼时效
证据: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一般“谁主张(积极事实)谁举证”。
一、民事诉讼证据
(一)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证据的保全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1、诉讼证据保全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证据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2)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诉前证据保全
(1)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2)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三)证据的应用
证据应用包括: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据收集、证明过程、证明标准
1、举证时限
(1)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2)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日
2、证据交换
3、质证
(1)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2)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3、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认证
二、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可能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权利(对教材文字加以调整)。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支付存款本金、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库券、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如约定投资入股注册公司)
4、其他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并可以多次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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