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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知识点:招标投标法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6月23日] 【

  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1、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公平: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公正:指要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C )。

  A、公开、公平、公正和最低价中标 B、自愿、公平、公正和等价有

  C、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D、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

  2、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1)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注意:私人投资的项目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也需要招标。

  例: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下列工程项目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有( ABD )。

  A、某市市政府建造一座坐席为5万人的体育场

  B、中国银行建造设在上海的分行总部大楼

  C、某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向建设银行贷款2亿元开发居民住宅

  D、某大学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援助建造试验中心

  E、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的办公大楼

  (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下列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是( BCDE )。

  A、中国农业银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B、保密工程 C、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工程项目

  D、利用扶贫资金的项目 E、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

  (二)投标的要求

  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2)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施工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2)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三)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1、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

责编:zhang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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