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建设用地使用权(1055P25)★★
1、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 |
依法对国家所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范围 |
地表、地上、地下;后权不得损害前权 | |
设立方式 |
划拨 |
针对政府公务、军事、公益、基建等用地:不交钱,无期限,要严格限制 ;期限:无限制 |
出让 |
针对经营性用地:交出让金,有期限,多个有意者,应当招标、拍卖公开竞价 期限:居住70年,商(商业)旅(旅游)乐(娱乐)40年,其它50年 |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
1 |
地上物所有权:除非有相反证据,楼随地 |
2 |
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抵押:即可流转;注意:要依法、不得超期、楼地一体处分 | |
3 |
获得补偿:使用权期内被征用、收回的,地上建筑要补偿、出让金要相应退还 | |
4 |
期满续期:仅对住宅用地自动续期;其余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 | |
义务 |
1 |
履约:招拍挂拿地后要签约,应当书面(土地出让合同是“要式合同”) |
2 |
支付出让金:不交钱的构成违约,收地+赔偿 | |
3 |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要改的话需要经批准的 | |
4 |
登记:设立、变更、注销都要登记 |
【真题示例】
(二级09-6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可以采取( )方式设立。
A.出租 B.出让 C.划拨 D.抵押 E.转让
二级2009-64-BC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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