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①安全生产保障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③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④生产安全试过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2.3.1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1081P57)
【组织、管理、经济、技术四大保障】
2.3.1.1组织保障措施
1、建立安全保障体系
保障 体系 |
特殊单位 |
矿山、建筑施工、涉及危险品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
一般单位 |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 |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 |
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服务 |
2、明确岗位责任
明确 岗位 责任 |
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 |
⑴健全建立责任制⑵制订具体规章制度规程⑶保证投入有效实施⑷监督、检查安全工作,消除隐患⑸制定实施事故应急预案⑹及时如实报告事故⑻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抢救,协助调查 |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⑴对安全生产状况经常性检查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⑶不能处理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⑷检查处理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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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设施、 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 |
设施设计质量 负责岗位 |
设计单位、设计人员负责;涉及特殊单位的安全设计送审的,审查部门、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
设施施工质量 负责岗位 |
施工单位负责 | ||
设施竣工验收 负责岗位 |
验收单位及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 ||
安全设备质量 负责岗位 |
特种设备、装备,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检测、检验合格后,取得使用证、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单位对其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2.3.1.2管理保障措施
人力 资源 管理 |
主要负责人以及 安全管理人员 |
一般单位 |
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
特殊单位 |
考核合格方可任用 | ||
一般从业人员 |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
特种作业从业人员 |
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
物力 资源 管理 |
设备日常管理 |
设置警示标志;设备质量符合国标、行标; 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运转,记录签字 | |
设备淘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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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场所、设备转让管理 |
不得出租和发包给不具备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 ||
项目、场所的协调管理 |
专门约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
2.3.1.3经济保障措施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此予以保证 |
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资金 |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
保证劳防用品、培训所需资金 |
应当安排相关经费 |
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资金 |
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 |
2.3.1.4技术保障措施
对新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管理 |
对四新:采取相应安防措施;对从业人员专门教育培训 |
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
矿山、危险品储存等特殊项目的建设,应进行 |
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
政府审批,实施监督 |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
登记建档,定期检测,应急预案,报告备案 |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
不得与危险品同处一楼,保持安全距离;保证出入畅通 |
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
安排专门人员现场管理 |
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
教育督促;如实告知 |
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
多单位同区域生产经营,明确责任;指定专职安管检查协调 |
【注意】技术保障措施与物力管理措施容易混淆,前者多为对重大危险因素的具体规定,后者多为常见、一般性和抽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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