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2010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2Z202011.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公平原则
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狭义的合同。
(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 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 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 劳动合同
4. 政府间协议
2Z202012了解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合同名称并设有专门规范,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
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例如无偿借用合同。
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才成立,此“批准”即为法定形式。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合同实践中,以不要式合同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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