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修有关规定
一、适应范围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二、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三、保修期内施工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五、处罚
(l)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