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后复核收表的通知
各市考试机构和广大考生:
2016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成绩已公布,现将有关交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标准分数线:各科目试卷总分的60%划定。
二、考后复核的时间、地点和全科成绩上线人员名单
网上报名时选择“河源”的考生,请于2016年9月6日至9月23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不上班),到河源市人事与技能考试管理办公室提交材料。
地址:河源大道北177号二楼人事考务室
联系号码:0762-3687298
各市考生的考后复核由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我省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及材料受理的具体联系方式(交表地址和期限以各市网站公布为准,见附件1)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执行。
报考级别分为考全科(即报考级别为“考3科”)、免考部分科目(即报考级别为“考2科”或“考1科”)和相应专业考试(即报考级别为“增考专业”)3个类别。
(一)考3科(考全科)条件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附件1)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免考部分科目条件(考2科或考1科)
1.考2科(免一科)条件。对取得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及以上证书,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免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2)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2.考1科(免二科)条件。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免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
(1)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三)增考专业考试条件
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和年限的界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粤建复函〔2011〕51号)执行(附件2)。
四、考后复核材料清单
1.考生报名表(此表要到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才有效)。
2.考生报考承诺书一份(附件3)。
3.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在复核期限内,本人因事无法前往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附件4),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
4.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所在单位已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5.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符合“增考专业”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供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并加盖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五、注意事项
广大考生一定要特别注意材料提交的期限要求。按国家规定,凡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人员将不予核发证书。
附件:1.考试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2.考生报考承诺书
3.代办委托书
附件1:
考试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考区 |
考试机构 |
联系地址 |
网址 |
联系电话 |
省直 |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
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四楼 |
http://www.gdkszx.com.cn |
020-37605711 |
广州 |
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
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8楼 |
http://www.gzexam.com.cn |
020--83543605 |
深圳 |
深圳市考试院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裙楼一楼 |
http://www.testcenter.gov.cn |
0755-88100099
|
珠海 |
珠海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 |
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58号一楼 |
http://zh.gdkszx.com.cn/ |
0756-2288109 |
汕头 |
汕头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
汕头市金平区金湖路146号金湖大厦3楼 |
http://st.gdkszx.com.cn |
0754-88329783 |
韶关 |
韶关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 |
韶关市浈江区浈江中路9号韶关市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管理中心一楼人事考试办公室服务窗口 |
http://sg.gdkszx.com.cn/ |
0751-8607083 |
河源 |
河源市人事与技能考试管理办公室 |
河源市源城区河源大道北177号 |
http://hy.gdkszx.com.cn/ |
0762-3687298 |
梅州 |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梅州市新中路82号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专技科 |
http://mz.gdkszx.com.cn/ |
0753-2128309 |
惠州 |
惠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
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29号二楼 |
http://hz.gdkszx.com.cn/ |
0752-2872708 |
汕尾 |
汕尾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 |
汕尾市城区政和路中段人社局后楼西梯101室 |
http://sw.gdkszx.com.cn/ |
0660-3393252 |
东莞 |
东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广东科技学院北门内22号楼二楼 |
http://dg.gdkszx.com.cn |
0769-22203889 |
中山 |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服务办公室 |
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B区70、71号窗 |
http://www.gdzs.lss.gov.cn/main/index.htm |
0760- 89817153、89817082 |
江门 |
江门市人事考试院 |
江门市蓬江区幸福路20-22号 |
http://www.jmkszx.com/ |
0750-3873700 |
佛山 |
佛山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 |
佛山市禅城区惠景城绿景一路26号三楼 |
http://www.fskszx.com.cn |
0757-83874123, 83874124 |
阳江 |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阳江市二环路208号七楼专技科 |
http://yj.gdkszx.com.cn/ |
0662-2237722, 3165253 |
湛江 |
湛江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
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46号三楼308房 |
http://gdzj.lss.gov.cn/outside/index.html |
0759-3119313 |
茂名 |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茂名市文明北路68号5楼茂名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
http://www.mmrs.gov.cn/wsbs/rsks.php |
0668-3916623 |
肇庆 |
肇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
肇庆市端州五路18号人才大厦 |
http://zq.gdkszx.com.cn/ |
0758-2271231 , 2271553 |
清远 |
清远市人事考试院 |
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劳动大厦402室 |
http://www.qyks.gov.cn |
0763-3366674 |
潮州 |
潮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
潮州市春荣路玉兰园综合楼三楼 |
http://www.gdcz.lss.gov.cn |
0768-2130159 |
揭阳 |
揭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
揭阳市榕城区建阳路中段原劳动保障大楼三楼 |
http://www.jyrsks.com |
0663-8233640 |
云浮 |
云浮市人事考试院 |
云浮市云浮城区高峰街道大降坪100号 |
http://www.gdyf.lss.gov.cn/ksy/Index.aspx |
0766-8818280 |
附件2:
考生报考承诺书
我自愿报名参加2016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已阅读关于2016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在报考和复核过程中我将自觉遵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现郑重承诺:
1.报名时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真实、准确、有效,如提供虚假证明和信息,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2.知晓报考条件、资格复核程序及相关要求,承诺遵守资格考试报考的有关要求,保证填报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如本人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资格复核材料,愿意接受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证书的处理;
3.保证持真实、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准考证参加考试;
4.考试过程中,服从考试管理部门和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遵守考场秩序和考场规则; 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服从处理决定,接受处理;
5.考试成绩公布后,密切留意报名网站公告,按照考后提交复核材料要求,按时提交复核材料,逾期提交视为本人放弃资格申请;
6.本人已周知《刑法》相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认同并遵守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考生签名:
日期:
附件3:
代办委托书
职称名称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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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办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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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代 办 资 格 审 核 理 由 |
本人参加 考试已通过,因 ,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到现场进行资格复核。现委托代办人带齐本人所需证件、材料前往你局(中心)办理,本人承诺在1月内( 年 月 日前)由本人亲自带有关证件、材料再到你局(中心)现场复审,特此承诺。 |
代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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