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矿业工程》复习考点:第五讲
1、施工单位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进行工程变更
1)、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工作指令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5)、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的变更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8)、其他变更,如暂停施工、工期延长、不可抗力发生等也可进行变更。
2、土钉墙的施工
土钉墙施工时,上层土钉墙及喷射混凝土面需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及进行下层土钉施工。
3、对土钉墙的质量检测
土钉采用抗拉检测承载力,同一条件下,试验数量不宜少于土钉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墙面喷射混凝土厚度应采用钻孔检测,钻孔数宜每100㎡面积一组,每组不应少于3点。
土钉墙施工时的具体质量要求
(1)上层土钉墙喷射混凝土面需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开挖下层及下层土钉施工。
(2)土钉成孔施工孔深允许偏差为±50mm,孔径允许偏差为±5mm,孔距允许偏差为±100mm成孔倾角允许偏差为±5%。
(3)土钉注浆材料宜先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水泥浆的水灰比宜为0.5,水泥砂浆配合比宜为1:1--1:2(重量比),水灰比宜为0.38-0.45,水泥浆、水泥砂浆应拌合均匀,随伴随用,一次拌合的水泥浆、水泥砂浆应在初凝前用完。
(4)土钉注浆前应将孔内残留或松动的杂土清除干净,注浆开始或中途停止超过30min时,应用水或稀水泥浆润滑注浆泵及其管路,注浆时,注浆管应插到距孔底250--500mm处,空口部位宜设置止浆塞及排气管,土钉钢筋应设定位架。
4、爆破工作面的检查内容
通风除尘的效果,爆破后巷道顶板危岩情况,是否存在瞎炮、残眼、残药等。工作面的安全检查应由班长或负责人负责,放炮员参加。
5、剩余爆炸物品的正确存放
工作面爆破剩余爆炸物品应当存放到指定的库房内,未爆炸的残药应当收集后集中进行处理。
6、瞎炮的处理办法
当遇到瞎炮时,应检查产生瞎炮的原因,如因连线不良、错连、漏连的雷管,经检查确认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如因其他原因造成的瞎炮,则应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重新钻与瞎炮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禁止将炮眼残底继续打眼加深,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破后,应详细检查并收集未爆炸的爆破材料予以销毁。
7、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进行质量控制
材料质量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施工单位自行严格检查,按规定进场报验,正确合理使用,建立档案资料,进行各环节的技术管理。避免不合格的原材料使用到工程上。
8、进场材料质量控制要点:
1、掌握材料信息,优选供货厂家2、合理组织材料供应,确保施工正常进行3、合理组织材料使用,减少材料损失4、加强材料检查验收,严把材料质量关5、要重视材料的使用认证,以防错用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6、加强现场材料管理
9、工程质量事故如何进行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分,分为未遂事故和已遂事故;按事故责任分,分为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为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和社会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
10、对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质量事故的处理要以真实可靠的依据为基础,主要依据有以下四个方面:a、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或建设单位调查研究的第一手资料。b、有关合同文件,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c、有关技术文件档案,设计图纸、技术说明、施工图纸等,以及和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质量记录。d、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的法规、建筑业市场方面的法规和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等。
11、质量事故经过处理后,检查和鉴定的结论
质量事故经过处理后,检查和鉴定的结论有:事故已消除,可继续施工;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附加限制条件;对耐久性的评论;对短期难以作出结论者,可提出进一步观察检验意见。
12、安全事故等级在复习时应注意哪些?
根据2007年4月9日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矿业工程施工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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