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205030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1Z20503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
编制应急预案的目的,是防止一旦紧急情况发生时出现混乱,能够按照合理的响应流程采取适当的救援措施,预防和减少可能随之引发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影响。
一、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必会】
1.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基坑开挖、脚手架拆除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3.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1Z20503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必会】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实施和奖惩。
一、应急预案的评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应急预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应急预案的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1Z205033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一、职业伤害事故的分类【必会】
1.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按照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规定,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类,其中与建筑业有关的有以下12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火药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规定,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事故分为:
(1)轻伤事故,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3)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3.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必会】
1.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2.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措施
1)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3)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4)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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