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掌握)
(一)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1)综合应急预案: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基坑开挖、脚手架拆除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3)现场处置方案: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实施和奖惩。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掌握)
(1)参加应急预案的人员包括政府人员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2)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掌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监局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监局。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掌握)
每年至少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奖惩(掌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有关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监局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一)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
1.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3)死亡事故,其中,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1.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掌握)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安全管理工作。
2.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措施(掌握)
(1)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以下情况上报事故:
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监部门
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
③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
④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①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②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
③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
④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可以直接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60天。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4)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1.应急预案的构成: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2.应急预案的管理:评审、备案、实施、奖惩;
3.事故的分类: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
4.“四不放过”原则:原因未查清、责任人未处理、责任人和群众未教育、没有制定措施;
5.事故报告的要求:立即报施工单位负责人,1小时报政府, 2小时报上级,可越级上报;
6.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市级;较大事故上报至省、自治区;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上报至国务院安监局;
7.特大事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较大事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8.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延长期限不超过60天。
9.事故审理和结案的批复时间: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可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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