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对施工质量的监督职能
(一)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划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与权限(掌握)
1.性质:
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是主管部门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2.政府质量监督的职权
政府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政府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监督机构的条件(理解)
(1)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3)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二、政府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内容
(一)政府质量监督内容(掌握)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二)质量监督程序(掌握)
(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工前(凭工程质量监督文件,申领施工许可证);
(2)制定的该工作计划并实施;
(3)对工程实体质量(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分别进行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手续是否齐全);
(4)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程序、整改情况);
(5)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概况、检查情况、整改情况)
(6)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单位工程建立,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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