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范围: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①工程投资额:30 万元以下,或者②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以下。2)农民自建低层住宅。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房屋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已获批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注意: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施工许可证有效期:1)一般有效期:3 个月。2)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4.1)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2)恢复施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3)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5.开工报告:1)有效期:6 个月;2)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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