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权。物权种类:所有权(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①建设用地使用权、②土地承包经营权、③宅基地使用权、④地役权)、担保权(抵押、质押、留置)
2.①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③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2)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续期: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使用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4.地役权的设立: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2)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产生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土地上已经设立了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
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5.地役权的变动:1)需役地及需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2)供役地及供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6.1.不动产登记生效。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2.动产自交付生效。例外情况: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因此国有土地使用者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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