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一)招标
1.招标范围和方式
(1)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3.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2)资格预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招标工作的实施
(1)禁止投标限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总承包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3)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4)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投标保证金。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6)标底及投标限价。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如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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