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合同双方往往愿意采用DAB或DRB(纠纷审议委员会)方式解决争议。这不同于调解,也不同于仲裁或诉讼。在FIDIC合同中采用的是DAB方式。
1.DAB方式的概念
2.DAB的任命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争端裁决委员会可以由1人、3人或者5人组成,任命方式有3种:
(1)常任争端裁决委员会。
(2)特聘争端裁决委员会:由只在发生争端时任命的一名或三名成员组成,他们的任期通常在DAB对该争端发出其最终决定时期满。
(3)由工程师兼任。
DAB的成员一般为工程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
3.DAB的报酬
业主和承包商应该按照支付条件各自支付其中的一半。
4.DAB的优点
(1)DAB委员可以在项目开始时就介入项目,了解项目管理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2)DAB委员具有公正性、中立性。
(3)周期短,可以及时解决争议。
(4)DAB的费用较低。
(5)DAB委员是发包人和承包人自己选择的,其裁决意见容易为他们所接受。
(6)DAB提出的裁决不是强制性的,不具有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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