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420062 水力发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处理的要求
一、水力发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内容
1.施工单位在近五年内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应视其整改情况决定取舍;在近一年内工程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独立中标承建大型水电站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
2.施工单位进行分包时,必须经监理单位同意并审查分包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能力,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分包部分不宜超过合同工作量的30%。
3.临时合同工应作为劳务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
4.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 1 ) 施工准备工程质量检查,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监理单位应对关键部位(或项目)的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抽查。
( 2 )工程质量验收
工程类型 |
验收程序 |
检验收结论 |
单元工程 |
施工单位应按“ 三级检查制度”的原则进行自检,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进行终检验收 |
监理单位签署终检验收结论时,应认真考虑设计等单位的意见 |
分部分项工程 |
在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
设计、运行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 |
三级检查制度: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项目部终检
二、水力发电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要求
1.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15年多选)
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为:
(1)一般质量事故;
(2)较大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
(4)特大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
( 1 )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部门。
( 2 ) 项目法人负责向质监总站进行事故报告。
( 3 ) 事故调查权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17、16、14年单选)
1)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2)较大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3)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监总站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4)质监总站有权根据质量巡视员的报告,对特定质量问题或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4)事故的处理方案按以下原则确定:
事故类型 |
处理方案 | |
提出 |
实施 | |
一般事故 |
造成事故的单位 |
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
较大事故 |
造成事故的单位 (必要时项目法人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 |
监理单位审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
重大及特大事故 |
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 |
项目法人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 (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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