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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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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东日照一级建造师考试考前须知

  致参加日照考区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生的信

  各位考生:

  2017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定于9月16日、17日举行。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请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一、考生须知

  1、考生务于2017年9月12日9∶00至9月17日14∶05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打印准考证并按时参加考试。

  2、考试开始前2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入场考试。有效居民身份证包括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学生证、驾驶证、户籍证明等其他证件一律不能作为考试凭证。

  3、考试实行全场封闭,开考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全场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4、应试人员应携带黑色墨水笔、明确规定准许使用的计算器(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或字词典等必要考试用品,采用答题卡作答时可带2B铅笔、橡皮、铅笔刀进入考场。开考后应试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对于特殊科目的考试,根据其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应试工具。

  5、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任何书籍、资料、草稿纸及通讯、计算、存储等工具进入考场,已带入的,应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电子产品应切断电源。

  6、考试开始时,应试人员应首先在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单位、试卷代码等信息,但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作任何标记。

  7、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8、考试规定须在答题纸(网络阅卷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的,使用黑色墨水笔在指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用2B铅笔填涂。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考试成绩无效。

  9、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10、考试结束铃响,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纸)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1、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作弊或违反考试规定者,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12、考生应了解《日照考区2017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各考点地址及考场分布平面图》(日照市人社局网站),并在考试前一天下午熟悉考点、考场,避免走错考点考场。考生因个人原因坐错座位或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填涂错误等造成差错的,后果自负。

  二、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1、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2、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3、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4、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以上第2条、第3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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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yitiaoxia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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