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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串讲: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1Z30401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1.赔偿损失的范围: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约定赔偿损失(违约金)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失;

  3.可预见规则: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减损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5.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连带责任

  (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连带责任

  (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

  (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连带责任

  (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

  (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例题·单选】甲施工企业与乙水泥厂签订水泥供应合同,在约定的履行日期届满时,水泥厂未能按时供应水泥。由于甲施工企业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寻找货源,致使损失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应该由( )。【2015】

  A.乙水泥厂承担

  B.双方连带责任

  C.双方按比例承担

  D.甲施工企业承担

  【答案】D

  【解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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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xie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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