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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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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考点: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合同的法律特征与订立原则』

  1.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项目

内容

概念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四特征)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且双方自愿协商
·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且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的分类(六大类)

分类依据

合同类别

内涵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合同的名称

有名合同

也称典型合同,法律上赋予专门名称,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直接适用该类合同的相关规定)

无名合同

也称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

根据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

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形成对价关系,如施工合同

单务合同

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如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

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如买卖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如保管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

要式合同

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

不要式合同

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有偿合同

一方得到利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

无偿合同

一方取得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如赠与合同

按合同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

是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

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质上是特殊的承揽合同。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1.合同订立的两大阶段

  2.要约与要约邀请

  3.要约的相关规定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5.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

  6.承诺的相关规定

  7.建设工程领域重要文件的本质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如登记)

  9.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建设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

  2.暂停施工

  3.暂停施工或工期拖延等情况下赔偿判定原则(是否为承包人原因)

  4.竣工日期

  5.特殊情况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工程价款的支付』

  1.合同重要条款空缺的处理(三步曲)

  签订补充协议

  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按合同法的原则执行

  2.价款或履行期限不明确时的处理原则

  3.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合同类型)

  4.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的处理

  5.工程价款的结算

  6.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

  7.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8.建设工程垫资(带资承包)问题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个合同)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内涵

  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约定数额,也可约定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补偿性原则)

  2.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具有违约行为

  造成损失后果

  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3.赔偿损失的数额与范围

  4.约定违约金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时的处理

  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无效合同』

  1.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

  2.无效合同的特征

  具有违法性

  具有不可履行性

  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3.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五类)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存在欺诈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须是违反强制性标准)

  4.免责条款

  5.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6.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7.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

  1.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的变更

  3.合同权利的转让

  4.合同不得转让的情况

  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和人身相关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不得转包)

  5.合同义务转让

  6.合同中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四大类十六字口诀)

  4.撤销权的灭失(二选一)

  5.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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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xie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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