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1Z308011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一、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包括财产关系纠纷(如合同纠纷)和人身关系纠纷(侵权纠纷)。
二、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1.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1)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官-民);
(2)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官-官)。
2.行政行为的特征:
(1)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4)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5)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3.行政行为(容易引发行政纠纷的)的种类:
(1)行政许可;
(2)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4)行政裁决。
1Z308012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一、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1.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即可自行和解;即使在申请仲裁或诉讼后仍然可以和解。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和解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当事人和解以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注:不能制作裁决书】
4.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不履行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5.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二、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三、仲裁
1.概念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2.仲裁与法院的区别
(1)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
(2)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仲裁。但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的,另一方应当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3.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1)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
(2)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4.仲裁的基本特点(6个特点)
(1)自愿性;【注:仲裁协议】
(2)专业性;
(3)独立性;【注:诉讼与仲裁的效力】
(4)保密性;
①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也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5)快捷性;
①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仲裁裁决不能上诉,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6)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注:司法强制性】
四、诉讼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1.公权性
2.程序性
3.强制性
争议评审机制:评审组的建议或裁决不具有强制力,不接受仍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1Z308013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一、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
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纠纷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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