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30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一、招标基本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①履行项目审批手续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③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④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⑤资格审查⑥开标⑦评标⑦中标和签订合同⑧终止招标。
【注:该基本程序有个bug,⑤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在开标前,资格后审在开标后。】
(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3.《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注: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不是招投标流程的必经阶段。】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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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招标
(1)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可以自行招标。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行招标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委托招标
(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钱)
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专业)
③有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专家库)
(2)4个不得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④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不是招投标流程的必经阶段。】
(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1.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X≥20日)
(4)澄清或修改时间: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Y≥15日)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Z≥3日)
(5)《条例》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6)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2.标底
(1)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2)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3)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4)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5)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2)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发售期),最短不得少于5日。
(3)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注:X≥3】
(5)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五)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具体见表1Z303010-1。
资格审查的划分方式 表1Z30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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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 |
开标 |
资格后审 |
时间要求 |
开标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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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后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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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审查主体 |
招标人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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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 |
审查内容 |
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 ||
审查结果 |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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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
(六)开标
1.开标时间、地点
(1)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注:4个时间节点同时发生:开标日=截标日=投标有效期的起始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的起始日】
(2)开标地点: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程序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3.不予受理的情形(4种情形:时间、地点、密封、预审未通过)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
【注:不予受理投标文件和否决投标的法定情形不同,最大的区分点在于,不予受理是当场能够发现的,否决投标是当场不能发现的。】
(七)评标
1.组成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总成员X≥5,X是单数,专家Y≥2/3X)
(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权利
(1)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义务
(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5)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4.否决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注:“否决投标”与“不予受理投标文件”的区别】
(八)中标和签订合同
1.中标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注:确定中标人的主体有二,一是招标人,二是经招标人授权了的评标委员会】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注:全书中所有的行为都是“到达”生效,只有中标通知书是“发出”生效】
(4)招标人不得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依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5)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2.签订合同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其他协议;
(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阴阳合同,备案为准)
(九)终止招标
1.终止招标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招标基本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3)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资格审查;
(6)开标;
(7)评标;
(8)中标和签订合同;
(9)终止招标等。
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1.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4.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三、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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