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与法人制度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具体划分见表。
法律部门的分类表
序号 |
名称 |
属性 |
内容 |
1 |
宪法 |
国家的根本大法 |
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
2 |
民商法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 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 |
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
3 |
行政法 |
调整①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②行政主体内部之间; |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建筑法 |
4 |
经济法 |
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 |
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
5 |
社会法 |
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 |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
6 |
刑法 |
犯罪、刑罚 |
|
7 |
程序法 |
规范诉讼程序 |
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非诉讼程序法:仲裁法 |
1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建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具体可以分为以下7类,见表。
法的形式的分类表
序号 |
名称 |
制定主体 |
公布主体 |
形式 |
1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 |
|
宪法 |
2 |
法律(狭义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
XX法 |
3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
XX条例 |
4 |
地方性法规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
地方XX条例 |
5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单位) |
部门首长签署命令 |
XX规定、XX办法、XX实施细则 |
6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
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 |
地方XX规定、 地方XX办法、 地方XX实施细则 |
7 |
国际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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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国权)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公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族)
4.犯罪和刑罚;(罪)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人身)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税)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私财产)
8.民事基本制度;(民事)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面的基本制度;(经济)
10.诉讼和仲裁制度;(诉讼)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其他)
二、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如《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如《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制定机关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家长裁判制)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上级机关裁决)
【注:特殊情况(总结3个原则):(1)制定机关裁决;(2)共同的上级机关裁决;(3)家长裁判制概念。】
家长裁判制: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具体见图2Z201010-1。
图1Z301010-1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问题
(六)备案和审查
1Z30101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建设法的定义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四、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Z30102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新)
1.依法成立(合法);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名、人、地、钱)。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二、法人的分类(新,待教材出版后专门讲解新变内容)
1Z30102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1.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
2.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3.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一)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二)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1Z30102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1.概念: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2.组成:项目经理部是由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3.应用: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
4.属性: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5.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2.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如: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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