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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相关合同

  201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相关合同

  【考点】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注:“只看结果,不看过程”)

  (2)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比较:建设工程承揽主要工作不可以交给第三人完成)

  (3)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比较:建设工程承担非主体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且分包人与总包人对建设单位就分包工程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承揽中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定作人只能找承揽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4)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真题】根据《合同法》,关于定作人权利和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3】

  A.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B.没有约定报酬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先行预订

  C.报酬约定不清的,定作人有权拒付

  D.因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导致损失的,定作人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的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真题】承揽合同中,关于承揽人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5】

  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自行更换

  B.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按份责任

  C.未经定作人许可,承揽人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D.承揽人在工作期间,不必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应该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

  【考点】买卖合同

  (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5)试用买卖: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6)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7)分批交货解除:

  1)当批解除: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向后解除: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全部解除:相互依存

  (8)分期付款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真题】根据《合同法》,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最低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出卖人即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2013】

  A.1/3

  B.1/2

  C.1/5

  D.2/3

  【答案】C

  【解析】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真题】关于买卖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6】

  A.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B.试用期间届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

  C.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的,出卖人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

  D.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E.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答案】ABE

  【解析】A正确,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B正确,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C错误,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D错误,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E正确,是简易交付的概念。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

  【考点】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一般应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除外

  (2)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5)利息不得预先扣除;预先扣除的,本金以实际借款数额计

  (6)不许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真题】关于借款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3】

  A.贷款人有权处置拒不还款的借款人的其他财产

  B.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C.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D.对于未定期限且无法确定期限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

  E.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答案】BCDE

  【解析】(一)贷款人的义务1.提供借款的义务2.不得预扣利息的义务(二)借款人的义务1.提供担保的义务2.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3.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义务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5.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考点】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出租人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4)当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时,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5)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6)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7)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8)租赁期间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真题】关于租赁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5】

  A.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B.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C.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的,视为租赁合同未生效

  D.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解除

  【答案】A

  【解析】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特征

  (1)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5)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应当协助。

  (6)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7)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法院应予以支持:①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②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的仍未交付的。

  (8)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9)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10)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11)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12)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真题】甲公司和乙施工企业订立一份合同,其条款核心要点为:甲公司按照乙施工企业指定的型号和技术要求购进一套机械设备提供给乙施工企业使用,乙施工企业按期交纳租金,租赁期满设备归乙施工企业所有。根据《合同法》,此协议为( )。【2016】

  A.财产租赁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

  C.买卖合同

  D.租买合同

  【答案】B

  【解析】《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真题】根据《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5】

  A.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B.融资租赁合同属于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合同

  C.出卖人和出租人可以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内容,无须经过承租人的同意

  D.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E.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答案】BDE

  【解析】选项A错误,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选项C错误,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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