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三)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保管人的义务
1.验收的义务
2.出具仓单的义务
3.允许检查或者提取样品的义务
4.通知的义务
5.催告或做出必要处置的义务
6.损害赔偿的义务
(二)存货人的义务
1.支付仓储费用的义务
2.说明的义务
3.按时提取仓储物
【习题1】某施工企业与一仓储中心签订了仓储合同,合同约定,签约后一周内交付货物,届时合同生效,施工企业有权逾期提取或提前提取货物。关于该仓储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真题2017】
A.该仓储合同签订即生效,不以交付为要件
B.如施工企业逾期提货,其有权拒绝仓储中心加收仓储费
C.该施工企业向仓储中心交付货物时合同生效
D.如施工企业提前提货,则有权要求仓储中心减收仓储费
【答案】A
【解析】A正确C错误,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B和D错误,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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