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险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权利
(1)知情权和建议权
(2)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6)请求民事赔偿权
(7)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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