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法》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 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三、公安部2012年7月经修改后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2)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四、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委发布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中规定,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1)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2)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3)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4)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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